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延州环罚告〔2024〕YJ008号
延边韩食府民俗食品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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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延吉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8月21日对你单位污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延吉环监字[2024]水027号监测报告,悬浮物浓度为433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50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中三级排放标准(悬浮物浓度为40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00mg/L),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1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4年8月27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8月21日),证明内容:经现场监察、检查(勘察),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监测报告(制作时间:2024年8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7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和监测报告,证实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3: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①超标因子为2个,裁量等级3;②持续时间为不足五天,裁量等级1;③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④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倍数2-3倍,裁量等级2;⑤水日排放量(无废水排口计量数据的,按该企业设计处理水量计算)为10吨以上不足100吨(设计处理能力40吨/d),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1;②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②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③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④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的规定,经计算违法行为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为14.5万元。因此,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联系人:池相旭 电话:15943****59
地 址:延吉市长白山西路4228-1号邮政编码:133000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