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州环罚〔2024〕YJ007号
延边金刚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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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延吉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单位污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延吉环监字[2024]水028号监测报告,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2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中三级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00mg/L),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7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4年8月27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8月27日),证明内容:经现场监察、检查(勘察),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监测报告(制作时间:2024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9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和监测报告,证实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州环罚告字[2024]YJ009号)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3: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①超标因子为1个,裁量等级1;②持续时间为不足5天,裁量等级1;③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④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倍数2倍以下,裁量等级1;⑤水日排放量(无废水排口计量数据的,按该企业设计处理水量计算)为10吨以上不足100吨,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1;②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②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③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④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的规定,经计算违法行为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为13.5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