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延州环责改[2024]YJ010号
延边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丽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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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依法取得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于2024年10月10日夜间22时00分至10月11日(次日)6时00分进行延吉市春江西岸小区工程项目5号楼基础筏板混凝土浇筑作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6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6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6日),证明内容:经现场检查、检查(勘察),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7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