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州环罚〔2024〕YJ010号
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元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17710603511
地址:延吉市河南街道长安街
2024年4月30日,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院内南侧堆存的粉煤灰未按照有关规范采取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存在贮存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制作时间:2024年4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4月30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4年4月30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4月30日),证明内容:经现场监察、检查(勘察),发现你单位存在“贮存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5月1日、2024年5月3日、2024年5月8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单位存在“贮存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州环罚告〔2024〕YJ00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向我局提出申请听证,我局拟于9月14公开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向我局提请延期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在11月8日听证会上申请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延吉市分局整体回避,听证会议终止,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9,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①违法情形为未采取防护措施,裁量等级4;②废物总量为50吨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1;②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为拒不改正,裁量等级2;②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③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④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的规定,经计算处罚金额为52.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伍拾贰万伍仟元整(¥525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