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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5-00273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08日
标      题: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敦化市惠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延州环罚告〔2025〕DH010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5-00273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08日
标      题: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敦化市惠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延州环罚告〔2025〕DH010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9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延州环罚告〔2025DH010

敦化市惠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锦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3MA175WNW81                                

地址:敦化经济开发区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执法人员202412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查阅你公司的《在用车辆检验(测)报告》发现:

1.检测报告单号:222403062407101508232086,车号为吉HR9815的一汽马自达牌汽车,生产厂商:一汽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号:80564330,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07月23日,CAD.ID:3I1GK64593720853,CVN:61AE45C7。

2.检测报告单号:222403062309270754431432,车号为吉HE2222的戴纳肯览胜汽车,发动机号:17021316574306PS生产厂商:美国戴纳肯汽车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9月22日,CAD.ID:3I1GK64593720853,CVN:61AE45C7。

3.检测报告单号:222403062407081305126714,车号为HK6779的开瑞小型车,生产厂商: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发动机号:ABGE00282,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07月13日,CAD.ID:3I1GK64593720853,CVN:61AE45C7。

4.检测报告单号:222403062407091109075237,车号为吉KA3111的梅赛德斯奔驰车,生产厂商:梅赛德斯-奔驰,发动机号:27695530329682,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07月05日,CAD.ID:3I1GK64593720853,CVN:61AE45C7。

5.检测报告单号:222403062407101024592506,车号为浙B923YY的东风日产小型车,生产厂商: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号:871326T,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04月30日,CAD.ID:3I1GK64593720853,CVN:61AE45C7。

6.检测报告单号:222403062407110832401065,车号为吉HRW189的福田小型车,生产厂商: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号:Q190301761M,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06月11日,CAD.ID:3I1GK64593720853,CVN:61AE45C7。

7.检测报告单号:222403062407101533068502,车号为吉HFR165的北京现代小型车,生产厂商: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号:EB100085,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07月22日,CAD.ID:3I1GK64593720853,CVN:61AE45C7。七辆车的检测报告中存在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号的CAD.ID、CVN两项数据项相同情况。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2月20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4年12月20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12月20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222403062407101508232086、222403062309270754431432、222403062407081305126714、222403062407091109075237、222403062407101024592506、222403062407110832401065、222403062407101533068502(调取时间:2024年12月20日),证明内容:经现场检查(勘察),发现你单位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月3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单位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收据(提供时间:2025年1月3日)证明内容:车辆检测费用。以上证据中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单位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据提供单位为敦化市惠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19:1、总个性基准数值:5辆以上,裁量等级取5;2、总共性基准数值:环境违法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取1,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1;3、总修正基准数值: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2,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2。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50万)×【5/1(总个性基准数值)+2/2(总共性基准数值)+(-7/4总修正基准数值)】/10=21.25万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贰拾壹万贰仟伍佰元(¥212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伍拾元(6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联系人:                电话:16643****89 

地址:敦化市敖东大街1189号 邮政编码:133700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518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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