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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5-00292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09日
标      题: 关于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决定(安图久新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5-00292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09日
标      题: 关于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决定(安图久新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9日

关于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决定

安图久新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志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26677348826W

地址:安图县石门镇崇山村  

2024年9月29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针对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为,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10月1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延州环责改〔2024〕AT004号)。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并要求企业进行回顾性评估,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无相关重大变化内容,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进行回顾性评估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应当备案的情形。

根据安图县分局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决定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延州环责改〔2024〕AT004号)。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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