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延州环罚告〔2025〕AT003号
安图县骏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26MA17MHRP8K
地 址:延边州安图县明月镇铁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徐赠伟
2024年11月12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9月25日检测的吉H6061G车辆,2024年9月30日检测的吉H8B288车辆,2024年11月8日检测的吉HMJ721车辆,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均不足400mm,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存在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2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2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2日),证明内容:经现场监察、检查(勘察),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9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
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222426032411081350286480、222426032409301534424075和222426032409251512023140(调取时间:2024年11月12日),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为车牌号吉H6061G、吉H8B288和吉HMJ721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收据(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2日)证明内容:车辆检测费用,由安图县骏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自行提供。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二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规定。
《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列入该项,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玖拾元(¥39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联系人:郭学成 电话:13089****20
地 址:安图县明月镇经贸大厦五楼 邮政编码:133600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