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延州环罚告〔2025〕YJ003号
延吉市瑞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1MA15AY8L3W
地址:延吉市朝阳川镇东丰村1002
2024年11月5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分别于2024年8月29日、2024年8月30日对吉HU1666柴油车、吉HV0947柴油车进行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筒的深度不足400mm,并均出具了合格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对吉HGC360汽油车进行检测时,在尾气检测操作间未摆放移动摄像头,导致无尾气检测相关照片,存在未按规定实时传送机动车检测视频和影像等信息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1月5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4年11月5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11月5日),证明内容:经现场检查(勘察),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和未按规定实时传送机动车检测视频、影像等信息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2月27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和未按规定实时传送机动车检测视频、影像等信息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调取时间:2024年11月5日),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对吉HV8711汽油车、吉HHA005汽油车、吉H8N756汽油车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收款收据(提供时间:2024年11月5日),证明内容:车辆检测费用。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传送检验数据和视频影像等信息,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规定。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传送检验数据、视频和影像等信息,或者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列入该项,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元整(¥24.00元);
2.对未按规定实时传送机动车检测视频、影像等信息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联系人:池相旭 电话:15943****59
地 址:延吉市长白山西路4228-1号邮政编码:133000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