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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5-18923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02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宇峰)
发文字号: 延州环罚〔2024〕HC00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5-18923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02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宇峰)
发文字号: 延州环罚〔2024〕HC00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州环罚〔2024HC008

王宇峰:

违法行为人:王宇峰  汉族 1967年3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15212719********35          

 址:珲春市密江乡密江村

2025年3月5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发现4堆煤炭约20000吨,部分堆煤炭未苫盖,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3月5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3月5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5年3月5日),证明内容:经现场检查(勘察),发现王宇峰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明王宇峰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324日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延州环罚告〔2025HC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法律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24的规定:1、个性裁量基准中所处区域为III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1、行为发生时间为正常天气期间,裁量等级为2;2、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地区差异为-2。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经计算罚款额度为0.5万元低于法定处罚下限壹万元,按法定处罚下限进行处罚,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542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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