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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5-26255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2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珲春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延州环罚告〔2025〕HC009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5-26255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2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珲春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延州环罚告〔2025〕HC009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3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延州环罚告〔2025HC009

珲春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4MADY2LDA42          

 址:珲春市新安街中央储备粮珲春直属库9号

2025年9月30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在2025年9月15日,车牌照号吉HL6142一汽解放柴油车;9月23日,车牌照号为吉HDM790南京依维柯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移动摄像头未对尾气排放口拍摄,且机动车污染排放检验平台的检测资源中缺少吉HL6142移动摄像部分的录像;9月12日吉HZA575柴油车、吉HRA720柴油车检测外观照片中仪表盘照片不清晰。存在未实时传送检验数据和视频影像等信息,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9月30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9月30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5年9月30日)证明内容:经现场监察、检查(勘察),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实时传送检验数据和视频影像等信息,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0月9日、10月21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公司存在未实时传送检验数据和视频影像等信息,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传送检验数据和视频影像等信息,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规定。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传送检验数据、视频和影像等信息,或者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规定该项,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如果要求听证,可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

 

联系人:                        话:7511747

 址:珲春市西滨河南街974号   邮政编码:133000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51023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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