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延州环责改﹝2025﹞DH014号
敦化市润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洪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3MA0Y6L788A
地址:敦化市雁鸣湖镇大山嘴子村
2025年10月13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养殖废水经收集后排入污水收集池。检查中发现污水收集池西北角破损,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致使养殖污水排入附近水沟内,存在“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存贮养殖污水等废弃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3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3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3日),证明内容:现场监察、检查(勘察),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存贮其他废弃物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4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存贮其他废弃物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监测报告(敦环执监水字[2025]第001号)(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6日),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水对周边水环境已造成影响。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修复养殖废水收集池。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