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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5-29760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6日
标      题: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敦化市润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延州环罚告〔2025〕DH01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5-29760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6日
标      题: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敦化市润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延州环罚告〔2025〕DH01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6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延州环罚告〔2025DH012

敦化市润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洪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3MA0Y6L788A                                

地址:敦化市雁鸣湖镇大山嘴子村

2025年10月10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自2025年6月份开始将鸡粪陆续堆放到养殖场周边,共发现堆放点位四处,面积约5400平方米,重约2230.8吨,无任何防护措施。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0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0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0日、10月22日、12月5日),证明内容:经现场监察、检查(勘察),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4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单位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法律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11:1、个性裁量基准中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裁量等级取5,总量10吨以上裁量等级取5;2、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取1,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1;3、修正裁量基准中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级取0,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取0,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2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万)×【10/2(总个性基准数值)+2/2(总共性基准数值)+(-3/4总修正基准数值)】/10=5.25万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万贰仟伍佰元(¥52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联系人:                              话:16643*****9 

 址:敦化市敖东大街1189号      邮政编码:  133700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51226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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