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延州环罚告〔2025〕DH013号
敦化市润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洪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3MA0Y6L788A
地址:敦化市雁鸣湖镇大山嘴子村
2025年10月13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养殖废水经收集后排入污水收集池。检查中发现污水收集池西北角破损,未采取防护性措施,致使养殖污水排入附近水沟内,存在“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存贮养殖污水等废弃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3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3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3日),证明内容:现场监察、检查(勘察),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存贮养殖污水等废弃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4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存贮养殖污水等废弃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监测报告(敦环执监水字[2025]第001号)(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6日),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水对周边水环境已造成影响。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法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14:1、个性裁量基准中持续时间1天以上不足3天裁量等级取3,5千克以上不足5吨裁量等级取2;2、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取1,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1;3、修正裁量基准中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2。。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万)×【5/2(总个性基准数值)+2/2(总共性基准数值)+(-6/4总修正基准数值)】/10=20万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联系人:盛 利 电 话:16643*****9
地 址:敦化市敖东大街1189号 邮政编码: 133700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