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延州环罚告〔2025〕YJ017号
延吉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174935632B
地址:延吉市小营镇小营村
2025年11月10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8辆医疗废物运输专用车未张贴医疗废物标识,存在未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专用车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0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0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0日),证明内容:经现场检查(勘察),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1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单位存在未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规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的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吉环法规字〔2022〕19号)中未列入该项,经集体讨论裁量,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联系人:池相旭 电话:159433****9
地 址:延吉市长白山西路4228-1号邮政编码:133000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