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延州环责改[2025]AT006号
火山大峡谷(吉林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欣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26MACATD7E01
地址:安图县二道镇长胜村
2025年12月17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吉林园池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一处雪上乐园项目,该项目场内安装有10个路灯,200米雪毯和300米临时围栏,存在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7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7日),证明内容:经现场监察、检查(勘察),发现你公司在吉林园池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一处雪上乐园项目,该项目场内安装有10个路灯,200米雪毯和300米临时围栏;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7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公司在吉林园池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一处雪上乐园项目,该项目场内安装有10个路灯,200米雪毯和300米临时围栏,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我局将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