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州环罚〔2026〕DH001号
敦化市润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洪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3MA0Y6L788A
地址:敦化市雁鸣湖镇大山嘴子村
2025年10月1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敦化市润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自2025年6月份开始将鸡粪陆续堆放到养殖场周边,共发现堆放点位四处,面积约5400平方米,重约2230.8吨,无任何防护措施。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0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0日、10月22日、12月5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0日、10月22日、12月5日),证明内容:经现场监察、检查(勘察),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4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单位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州环罚告〔2025〕DH012号)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法律规定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11:1、个性裁量基准中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裁量等级取5,总量10吨以上裁量等级取5;2、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取1,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1;3、修正裁量基准中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级取0,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取0,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2。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万)×【10/2(总个性基准数值)+2/2(总共性基准数值)+(-3/4总修正基准数值)】/10=5.2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万贰仟伍佰元(¥525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