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延州环责改﹝2026﹞DH001号
敦化市广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寿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3677317421X
地址:敦化市官地镇
2025年11月26日,根据实战比武期间发现的问题线索,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敦化市广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调取机动车检验历史监控录像发现:你单位在监测吉HZF764汽油车、吉HMS183汽油车、吉HEL608汽油车辆时,将发动机转速仪吸附在风扇上,伪造发动机转速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18 )要求检测车辆,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6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6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
:2025年11月26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分别为:222403132505081115168304、222403132505120823510243、222403132506111114515842(调取时间:2025年11月26日),现场调取的车辆检查录像,证明内容:发现你单位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2月8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单位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法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予以改正,召回车辆重新检测。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