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延州环不罚告〔2026〕HL001号
和龙市万龙采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琴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6MA17RTPE5N
地址:延边州和龙市福洞镇福洞村2队
2025年1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采石场厂区外北侧500米处办公室前有约9平方米的细石物料露天堆放,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8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8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8日),证明内容:经现场检查
(勘察),发现你公司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9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公司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整改态度积极,在受到检查后的第二日,即2025年11月19号,就对厂区外北侧500米处办公室前约9平方米的细石物料进行苫盖。且符合《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六项:“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要严格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
2.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定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委派专人负责,杜绝再次发生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3.如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并自愿接受信用惩戒和约束,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联系人:金香 电 话:1384*****04
地 址:和龙市颖文路3号 邮政编码:133500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