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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6-21532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03日
标      题: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龙市万龙采石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延州环不罚〔2026〕HL00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6-21532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03日
标      题: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龙市万龙采石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延州环不罚〔2026〕HL00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03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州环不罚〔2026HL001号

和龙市万龙采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琴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6MA17RTPE5N                                

地址:延边州和龙市福洞镇福洞村2队

2025年1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和龙市万龙采石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采石场厂区外北侧500米处办公室前有约9平方米的细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8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8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8日),证明内容:经现场检查(勘察),发现你公司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9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公司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12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州环不罚告〔2026HL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6项要求,你公司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物料占地面积10㎡以下,24小时内完成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要严格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

2.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定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委派专人负责,杜绝再次发生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3.如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并自愿接受信用惩戒和约束,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623日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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