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州环罚〔2026〕AT001号
火山大峡谷(吉林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26MACATD7E01
地 址: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胜村
法定代表人:高欣欣
2025年12月17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吉林园池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一处雪上乐园项目,该项目场内安装有10根路灯,200米雪毯和300米临时围栏,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7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7日),证明内容:经现场监察、检查(勘察),发现你公司在吉林园池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一处雪上乐园项目,该项目场内安装有10根路灯,200米雪毯和300米临时围栏,雪上乐园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调

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7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公司在吉林园池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一处雪上乐园项目,该项目场内安装有10根路灯,200米雪毯和300米临时围栏,雪上乐园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复擅自建设,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制作单位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州环罚告〔2025〕AT006号),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个性裁量因子为环评文件等级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已建设完成,裁量等级为4;共性裁量基准为2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故意拖延,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总投资百分之五(处罚金额上限)为3.65万元,经计算罚款额度为1.09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零玖佰伍拾元整(¥1095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