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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6-21438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09日
标      题: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敦化市广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延州环罚告〔2026〕DH001-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6-21438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09日
标      题: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敦化市广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延州环罚告〔2026〕DH001-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11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延州环罚告〔2026DH001-1

敦化市广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寿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3MACT315B6B                               

地址:敦化市官地镇   

2025年11月26日,根据实战比武期间发现的问题线索,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敦化市广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调取机动车检验历史监控录像发现:你单位在检测HZF764汽油车、吉HMS183汽油车、吉HEL608汽油车辆时,将发动机转速仪吸附在风扇上,伪造发动机转速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18 )要求检测车辆,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6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6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6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分别为:222403132505081115168304、222403132505120823510243、222403132506111114515842(调取时间:2025年11月26日),现场调取的车辆检查录像,证明内容:经现场监察、检查(勘察),发现你单位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2月8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单位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收据(制作时间:2025年12月8日)证明内容:敦化市广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300元。《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收据,由敦化市广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其他证据由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制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法律规定。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计算方法(四)大气污染防治第19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计算罚款额度:1、总个性基准数值:车辆2辆以上不足5辆裁量等级取32、总共性基准数值:环境违法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取2,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1。3、总修正基准数值: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2,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2。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50万)×【3/1(总个性基准数值)+3/2(总共性基准数值)+(-7/4总修正基准数值)】/10=13.75万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壹拾叁万柒千伍佰元(¥137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联系人:                               话:16643****89 

 址:敦化市敖东大街1189号      邮政编码:  133700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639日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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