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延州环罚告〔2026〕WQ001号
汪清县和兴水利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凤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24MA0Y5YTD9C
地址:汪清县汪清镇春和村
2026年5月25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4月14日,你公司取得由延边州环境保护局(现更名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汪清县春和水电站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延州环建字〔2017〕9号),该项目主体工程于2025年开始施工,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未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制作时间:2026年5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5月25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6年5月25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6年5月25日),证明内容:经现场检查(勘察),发现你公司春和水电站工程项目,存在未依法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5月25日),证明内容:经询问公司现场负责人,证实你公司春和水电站工程项目,存在未依法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1: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子中环评文件等级为环评报告书,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进程为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基准为2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依据《春和水电站工程设计变更报告》及汪清县水利局关于《春和水电站工程设计变更报告的批复》(汪水审批〔2024〕13 号),总投资额认定为3291.15万元。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2+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经计算结果为329115.00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叁拾贰万玖仟壹佰壹拾伍元整(¥32911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联系人:张 爽 电话:0433-8820031
地 址:汪清县人民政府11楼 邮政编码:133200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