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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延边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工作,按照局党组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反映政务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材料资料、数据图表和音频视频等。

  第三条 政务信息管理架构:

  1.按局党组指挥统筹,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局政务信息的管理、上报工作;

  2.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政务信息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保密审核负责;各分管领导负责信息发布的最终审核。

  3.各处(室)需指派专人从事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并按要求落实政务信息约稿工作。

  第四条 信息发布载体

  上报到省局的信息,纸质载体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吉林社会保险工作信息》:发送范围为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各市(州)、县(市)社保局,主要内容是全省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工作动态、经验交流及对相关会议精神和领导批示指示贯彻落实情况等需要发布报送的各项工作类信息,发布周期为不定期发布,版块、版式由省局办公室统一制式。

  2.《吉林社会保险信息专报》:报送范围为国家人社部、人社部社保中心、省委、省政府、省人社厅等上级机关、领导,主要内容是全省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重要工作信息等需要专行报送类信息,报送周期为不定期报送,版块、版式由省局办公室统一制式。

  3.《情况通报》:发送范围为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各市(州)、县(市)社保局,主要内容是领导讲话、重大部署、专项工作情况及适合以通报形式下发的信息,发布周期为不定期发布,版式由省局办公室统一制式。

  上报到省局、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通过州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按照《延边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 各处(室)上报给省局或州委、州政府及有关媒体,包括局门户网站的信息须填写《延边州社会保险局信息发布审批单》(附件1),上报发布有关信息需严格遵守延边州社保局政务信息审核流程(见附件2)。在公众号发布信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各处(室)、单位发布信息要严把保密审核关和质量关,严格政务信息审核流程,经初审、复审、终审后再发布。除情况通报外,普通信息篇幅在1000字以内,经验总结类信息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七条 建设涵盖局各处(室)、单位的信息员队伍,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制度。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延边州社会保险局信息发布审批单

  2.延边州社会保险局政务信息审核流程

 

  

  附件1

  附件2

  延边州社会保险局政务信息审核流程

  报送处室(单位)拟稿人签字→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报送处室分管领导审核→发布处室核稿签字→发布处室分管领导审阅签批→发布。

  报送处室(单位)按照以上顺序签息署审核意见后,将信息电子版及审阅后的《延边州社会保险局信发布审批单》交局发布处室留档备查。

  说明:报送省局、州委、州政府和有关媒体的信息需经办公室核稿,报送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需经办服务核稿。有其他报送渠道的,按照此流程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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