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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供销社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延边州供销社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延边州供销社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信息的知情权,根据省、州有关政务公开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州供销社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州供销社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政务信息的,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信息公开平台等书面形式向州供销社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获得有关政务信息。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州供销社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如果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以信函形式提出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时间以邮戳之日确定。 

州供销社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但不得要求申请人在格式文本中填写与申请信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六条 州供销社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自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加盖公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法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务信息或者不属于州供销社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州供销社受理范围但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机关。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请求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七条 对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州供销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无偿提供。答复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局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行政机关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州供销社各处室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州供销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州社纪检监察室按照《延边州供销社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延边州供销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州供销合作社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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