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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供销社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延边州供销社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延边州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各处室信息公开的责任,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供销社党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处室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二条 州供销社党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处室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处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二)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任务分解落实、履行职责情况; 

(四)政务信息报送情况。 

(五)舆情监控与办理、反馈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良”、“一般”三个等次。凡列入“一般”等次的,由分管领导督促相关处室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处室通报批评,科室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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