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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供销社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州供销社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延边州供销社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承办处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各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各处室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各处室应当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妥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四条 公众参与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州供销社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六条 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会议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公众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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