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退出 注册
延边州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州供销合作社 >> 履职依据
省级农村物流发展引导资金初审的履职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农村物流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14〕296号)第十五条 各申报项目单位要向同级供销合作社、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地供销合作社、财政局对项目材料按相关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省直单位申报材料直接上报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